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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知识简介

来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09 15:41:30

  年的历史,用矿产资源创造了世界的文明与财富。在人类历史上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工业化时代,无一不与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利用有着极大的关系。纵观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人类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每一次飞跃都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飞跃。矿产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是别的资源无法替代的。据专家统计:中国的矿产资源为我们社会提供了以上人民日常生活的用品全部来自于矿产资源的开发。目前我国的矿产品消费量居世界第二、三位。钢铁、水泥、煤炭三大主力原材料的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位;有色金属、石油、化工产品位居世界前列,中国的矿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是人类短暂的历史进程中,它是不可再生的,“不可再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地球的地质变化过程中,有许多很大的地质变化,地壳活动中,许多植物资源被埋入地下,经过几千万年的时间而形成对人们生活生产有用的资源或者物质,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这些资源形成的时间相当长,而且人类开采和使用的速度又特别的快。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它是用一点就会少一点,无法再生,简单地说也就是人类历史中不能再生的资源,因为元素积聚成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床是一个漫长的地质历史过程,它的形成距今

  地质环境是自然资源主要赋存系统,人类生活栖息地,生产生活所需物质来源的基本载体。地质环境是指与地质作用相关的自然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活动的总和。地质环境是地球演化的总和。

  我国矿产资源紧缺矛盾一天比一天突出,石油、煤、铁、铜、锰、铬等(及水资源)缺口进一步加大,我国45种主要矿产的现有储量,能保证2020需求的只有6种。现在只有通过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勘查、开发,建立一批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基地。

  1、资源总量较大,矿种比较齐全。中国现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资源总量比较丰富,已探明的总量约占世界的12%,居世界第三位,铁、铜、铝、铅、锌支柱性矿产都有较多的资源储量,煤、稀土、钨、锡等在世界上有着非常明显优势。地热、矿泉水资源丰富,地下水质量总体较好。

  2、人均资源量少,部分资源供需失衡。人口多、矿产资源人均量低是我们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人均矿产资源拥有量只占世界中等水准的58%,处于较底水平,资源的需求形式十分严峻。石油、铬铁矿、甲盐等资源供需缺口较大,对进口的依赖度逐年增大。

  铁矿石:目前我国铁矿石的进口量为全球之冠,宝钢、武钢等大规模的公司对进口的依赖都很大,占90%以上。近年来世界主要矿业出口国:巴西、澳大利亚矿产品的80%以上用于出口,每年的价格两位数上涨。

  石油:我国在世界103个产油国中属于油气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人均计算就落后了,中国目前已成为全世界第五大石油生产国,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和第三大石油进口国。面对世界石油形势,中国的应对措施:立足国内、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充分的发挥煤炭对中国能源供应的基础保障作用,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大力开发石油替代产品,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降低了对进口石油的依存度。

  煤炭:中国是煤炭大国,资源丰富,占全国能源利用的70%以上,由于世界石油的波动,煤化工、煤汽化、煤油化等能源工程在我们国家发展很快。

  1、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平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3、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的特殊的比例计征。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依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出售的收益;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出售的收益。第十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大多数都用在矿产资源勘查。

  4、国务院第152号令《矿产资源法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的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矿部门的证明。

  5、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区块是指: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x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的,每次延续时间不允许超出2年。收费标准:前三个勘查年,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第四个年份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允许超出500元。

  6、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能够最终靠招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八条规定: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书、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7、国务院第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公司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8、《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应当出示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管理。

  1、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许可证制度,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得以实现;通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使国家所有权在经济得以实现;通过编制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探矿权、采矿权制度,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权得以实现。

  2、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实行勘查许可证制度。指在国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方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勘查活动的制度。

  3、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指在国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向采矿登记机关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的制度。

  4、矿业权转让管理、探矿权转让制度。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经批准,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周转过程中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目的的制度。

  5、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采矿权有偿出让,交纳矿区使用费。是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向所有人(国家)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价款、矿区使用费的形式支付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有:矿补费征收管理和矿补费使用管理。是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财产收益的行政管理活动。省政府48号令《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7、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规定。是指在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前,必须要通过专业评审部门进行不得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制度。《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目前全省只有一家服务,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只有国家所有这种惟一的所有制形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就是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和《矿法》第三条第1款都已经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权是指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资源实体)具有特定性,表现为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是名义上的占有或称之为法律上的占有。

  (1)矿产资源使用权: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不便也不可能全部亲自使用矿产资源,所以通过建立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设定探、采矿权,由社会探、采矿权人进行勘查、开发活动,达到使用矿产资源的目的。关于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理论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

  (2)矿产资源收益权:是指国家基于使用矿产资源而取得收益的权益。国家是不直接占有和使用,而是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其他民事主体占有和使用,并向国家缴纳一部分作为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的收益权。

  (3)矿产资源处分权:是指国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矿产资源命运的权利。处分权是体现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法律上的处分权包括设置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所以只有国家才有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民事主体只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权。

  2、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规划管理,资源储量管理,开采许可管理,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度,勘查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3、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1)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权利。(2)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有不少人数死亡,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四川汶川大地震震惊了全世界,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防灾减灾工作,每年都要召开各种会议强调防治地质灾害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并要求各级政府把地灾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国家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是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的主体。

  第一方面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汛期强降雨引起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这方面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经济损失占全年自然灾害损失的80%。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基础情况调查,掌握致灾地质作用的分布状况和危害程度,建立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加强地灾动态监测(地下水),在多发地区加强群防群测,在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巡查,根据出现的前兆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方面是人为建设活动引发的,如兴建水利工程,工程建设,架桥修路,工业项目建设等引发地质灾害,所以,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或减少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一方面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定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该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是否引发地质灾害的结论,并提出预防和治理措施,另一方面要求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设计、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并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就是对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可能会引起工程建设场地及附近地质灾害发生的危险性,或者在已知的地灾易发区内做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可能诱发地灾危险性做评估和估量,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或减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进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规范、约束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减少人为诱发地灾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质灾害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通过我们建立制度,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管理,经过不懈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还是能做到的。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资源和环境危机是全球性的,中国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既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和伟大复兴的宏伟战略,也是关系世界和谐发展的伟大事业,所以我们大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提高认识,尊重规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更好地节约世界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不仅是国家的要求,也是我们大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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