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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的函

来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5-07-13 16:00:08

  各片区管理局,区农业农村中心,局机关相关处室,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渔业互保协会平潭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满足我区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新修订的《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闽海渔规〔2023〕3号),结合我区赤潮灾害历史情况和应急管理实际,我局对《平潭综合实验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原《平潭综合实验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岚农函〔2020〕257号、岚农函〔2023〕382号)同时废止。

  为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对渔业影响的应急反应机制,全方面提高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海洋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着重关注赤潮灾害对渔业的影响,并进行一定的应急处置。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健康发展。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赤潮灾害渔业应急管理体制。根据赤潮灾害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各片区管理局负责所管辖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级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积极开展赤潮科研工作,提高赤潮灾害预警技术水平;加强赤潮监视监测、赤潮生物毒素检测、赤潮应急响应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赤潮灾害防范意识。

  成立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

  成 员: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渔业处,各片区管理局业务处室,区农业农村中心(渔业科),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和渔业互保协会平潭办事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农业农村局渔业处,办公室主任由渔业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3)及时向赤潮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赤潮灾害情况、赤潮灾害发展的新趋势和应急处置情况。

  (4)组织指挥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网络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和赤潮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1)局办公室:协助做好赤潮灾害的后勤保障工作;保障赤潮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工作资金;协助业务处室做好赤潮渔业防灾减灾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2)局渔业处:负责建立赤潮灾害监控区;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属地片区适时决定关闭和解禁养殖区;组织并且开展赤潮监视监测、趋势预测分析、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灾害评估,及时将赤潮灾害信息报告赤潮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赤潮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各片区管理局业务处室:负责制定本辖区内赤潮灾情应急预案,建立本辖区内赤潮灾情应急救援体系;配合开展赤潮灾害知识宣传、培训等工作,做好赤潮灾后处理、灾后受损统计等相关应急工作以及赤潮发生期间群众维稳工作。

  区农业农村中心:协助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福建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加强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网络建设;按照赤潮监测任务分工和应急工作程序,开展赤潮趋势性及频发期监测、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工作,并建立赤潮监控区数据库;及时向赤潮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监测结果和赤潮灾害发展的新趋势;负责赤潮发生期间的应急值班工作,协助报送赤潮相关信息;负责渔业赤潮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统计赤潮灾害渔业直接经济损失;根据赤潮监测结果和赤潮灾害发展的新趋势,必要时邀请赤潮灾害应急专家组(福建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及聘请省、市相关专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做好赤潮灾害发生海域水产品的执法监管;防止受有毒有害赤潮影响的水产品流入市场。

  渔业互保协会平潭办事处:负责根据赤潮发生等级组织并且开展相关理赔工作,保障渔业生产尽快恢复。

  建立健全渔业生态环境及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与预警预报网络体系,组织并且开展管辖海域渔业生态环境和赤潮灾害的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并结合真实的情况和应急需求,在海水增养殖区等重点海域设立赤潮监控区。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动员、发挥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社会团体、渔民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充分动员、发挥公众力量,形成全方位、覆盖广的赤潮灾害监视监测网络。赤潮高发期,对近岸海域开展赤潮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动态,获取赤潮监测、预警及防范基础数据和信息。强化赤潮监视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质量。

  按照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得的监测信息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价,及时向区管委会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赤潮灾害预测预警,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按照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区域、性质和危害程度,遵照《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灾害预警等级标准,结合我区赤潮灾害历史情况和应急管理实际,将我区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3个级别,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应急响应级别。

  1.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有害赤潮灾害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及以上。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病例报告30人及以上,或出现人身死亡案例。

  1.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3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有害赤潮灾害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300平方公里及以上。

  1.有毒赤潮灾害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害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及以上。

  另外,达到赤潮基准密度,但尚未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属于一般赤潮,不启动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赤潮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工作。

  发现赤潮后,各相关单位应立即组织并且开展赤潮灾害渔业应急监视、监测、预警,组织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以电话、微信等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灾害基础信息。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将赤潮灾害基础信息正式上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赤潮灾害情况,向领导小组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报告区管委会、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紧急会商会,制定应急处置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领导小组组长赴现场督导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4.加强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赤潮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报告区管委会、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紧急会商会,制定应急处置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领导小组副组长赴现场督导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4.加强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赤潮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报告区管委会、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紧急会商会,制定应急处置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领导小组副组长赴现场督导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4.加强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赤潮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领导小组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的新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动情况,在达到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条件时,应适时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上调响应级别时可越级调整,但下调响应级别时应逐级调整。

  在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下调应急响应级别:

  1.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面积降到100平方公里以下,有害赤潮面积降到20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500平方公里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Ⅱ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或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的情况下,可降为Ⅱ级应急响应。

  2.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面积降到30平方公里以下,有害赤潮面积降到10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300平方公里以下,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Ⅲ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或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Ⅲ级应急响应。

  3.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面积降到0,有害赤潮面积降到5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100平方公里以下,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终止Ⅲ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或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在终止Ⅲ级应急响应到赤潮消亡期间,不启动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赤潮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毒赤潮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水产品中赤潮毒素情况继续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按照逐级上报原则,在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期间,属地片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灾害信息,再由领导小组统一向区管委会、省海洋与渔业局报送。

  2.赤潮灾害期间,达到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级别时,赤潮灾害报告上报频率为每日1次;未达到应急响应级别时,赤潮灾害信息可适当降低上报频次。

  影响渔业的赤潮灾害信息由省海洋与渔业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达到赤潮灾害Ⅰ至Ⅲ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赤潮灾害信息由省海洋与渔业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或彩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未达到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条件时,赤潮灾害信息由区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发布,同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遭受赤潮灾害影响的海区,区农业农村局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属地片区做好恢复生产等灾后工作。渔业处负责申请省级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在赤潮灾害消失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将赤潮灾害评估情况报领导小组。

  1.赤潮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赤潮灾害减灾防灾及应急行动中应切实负起责任。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不好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在赤潮灾害减灾防灾及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对发现重大赤潮并及时报告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3.在赤潮灾害应急行动中,赤潮灾害海域内相关的海洋与渔业组织和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义务配合应急工作。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海产品及违反规定的经济活动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体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沟通协调,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确保赤潮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

  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报工作上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具备开展赤潮生物种类鉴定、赤潮毒素检测和水质分析等赤潮应急基本工作上的能力,保障赤潮灾害的渔业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赤潮趋势性及频发期监测、赤潮防治的研究以及赤潮发生的经验性预警报等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做好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行动所需经费以及渔业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金等经费保障工作。

  建立赤潮灾害专家咨询机制,为各项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依托海洋环境监视测定、预报机构和科研院所,积极组织并且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探讨研究,切实提高应急能力。加强渔业应急管理及专业方面技术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举行赤潮灾害渔业应急演习,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赤潮灾害的实战能力。

  加大对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提高社会各界对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加强渔业应急管理及专业技术培养和训练,培训内容包括赤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并有计划地组织举行赤潮灾害渔业应急演习,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赤潮灾害的实战能力。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平潭综合实验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岚农函〔2020〕257号、岚农函〔2023〕382号)同时废止。

  赤潮: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它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物。最重要的包含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溶血性毒素等。

  有害赤潮: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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