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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大葱市监局免予处罚依据是

来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5-03-13 02:09:28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三个食品方面的案例如下:

  2024年6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食用玉米淀粉”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山芋粉皮”的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采购了10包食用玉米淀粉、6斤山芋粉皮,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召回产品)。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4.28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4.2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时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2024年7月2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供货商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024年7月1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售卖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上述鳊鱼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7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鳊鱼时索取并留存了对应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易单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4年8月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供货商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024年8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当事人出售的大葱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检批次产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大葱系当事人从梁溪区某农产品经营部购进,共购进16.4千克,售价7.96元/千克,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30.54元,违法来得到的130.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024年11月1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供货商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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