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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事发密云:挖黄土也犯法?

来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5-05-05 10:39:54

  矿产资源种类非常之多,除了煤、铁等常见的能源矿产和金属矿产,还包括石墨、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以及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水气矿产。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勘查和开采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并办理登记。未经许可在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被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在禁采区内擅自采挖粘土出售牟利的非法采矿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

  刘某、何某、王某(已另案处理)三人系朋友。2020年夏,王某位于某村的公司院落被依法认定为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需要拆除。王某联系朋友何某,让其雇佣司机驾驶钩机、铲车等设备对院内建筑进行拆除。为节省建筑垃圾消纳费用,王某授意何某在院内开挖大坑就地回填建筑垃圾,挖掘过程中发现地下存在大量黄土资源。王某了解到某棚改工程修筑道路需要用黄土回填路基,便与何某商议一起贩土挣钱,并让何某找人负责运输黄土。何某找到朋友刘某联系运输车辆。在王某的指使下,何某负责雇佣并安排司机使用拆除设备挖掘黄土,刘某于2020年8月10日、10月13日、10月14日分三次将挖掘出的140余车黄土运输至修路工地进行出售。后经他人举报,三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规自部门查获。经鉴定,何某等人开采并销售的黄土系砖瓦用粘土矿产资源,累计挖掘方量达2151.57立方米,销赃金额75 304.95元(已另案追缴)。刘某、何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台的《关于明确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开采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其他空间,均为固体矿产资源禁采区。

  本案中,二被告人非法开采固体矿产资源的地点属于禁采区,开采量为2151.57立方米,销赃金额达75 304.95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何某实施非法采矿犯罪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密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何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中,二被告人受王某指使,参与非法采矿共同犯罪并具体实施了开采、倒卖矿产资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受损、生态环境破坏。密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二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和决心。当前,多人参与实施非法开采、运输、倒卖矿产资源慢慢的变成为非法采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作为守法公民,要自觉盗采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可能涉及非法采矿的违法活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反映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细则》以附件形式明确了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将我国矿产资源具体分为四类:一是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是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铅、锌等,三是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墨、水晶、石膏、玉石、花岗岩、玄武岩、粘土等,四是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等。

  其中,与“土”相关的矿产资源具体包括:硅藻土、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备极其重大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另外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很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另外的情节很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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