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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式案例分析之一 郝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来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5-04-30 12:56:37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3月23日晚23时许,郝某报警称魏某因债务问题跳河。2015年3月30日经开区公安局接群众报案称在经开区临江村段洲河发现一具浮尸,经查该尸体系郝某所称跳河的男子魏某,2015年3月31日将郝某传唤到D区公安局S坪派出所接受讯问,于2015年4月1日将该案移交D市D区公安局刑警大队。

  (2)嫌疑犯基本情况、人口信息、郝某的户籍载明:被告人郝某的基本信息。

  (3)潘广军的报案笔录载明:2015年3月30日11时39分,发现了河内的尸体。

  (4)D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情况说明载明:堰坝派出所接一群众报警称河内发现一具尸体,经开区分局组织打捞,并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目前尸体存放于殡仪馆内。

  (6)郑某某的自述材料载明:郝某2015年3月23日晚上给他电话告知追债的事情,其建议郝某报警。

  (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详单载明:魏某和郝某在2015年3月23日的通线)S坪派出所接警登记复印件载明: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接警的情况。

  (9)S坪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载明:他们接警后沿河上游下游找了近两个小时,未发现魏某本人,又电线指挥中心让他们带郝某出所了解情况,郝某到所时衣着整齐、衣服、裤子、鞋子均无水打湿。

  (10)T北路消防中队出警情况载明:2015年3月23日晚23时,接指挥中心调度,位于丽江明珠有一人掉到水里了,其中队立即前往现场救援,其中队人员到达丽江明珠未曾发现河边有人,报警人要求我们从“丽江明珠至通川桥沿线搜寻”,但仍然未发现任何落水人员。

  (11)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尸检照片载明:死者符合生前入水至溺水死亡,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2015年3月31日有7天左右,距最后一餐为2—3小时。

  (12)D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情况说明载明:认定本案死者是生前入水溺死的分析采取了排除法分析。

  (13)D区分局物证鉴定科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魏某尸检鉴定时没有做硅藻实验的原因。

  (14)D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州河水情信息、天气情况载明: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5日州河水流情况。

  (15)提取笔录载明:2015年3月31日在D市经济开发区J社区加气站段州河发现一具漂浮尸体,为进一步确认死者身份,特采集死者魏某的妻子谭某乙、谭某丙的血样进行了亲子鉴定。

  (16)D市公(DNA)鉴字[2019]1号鉴定书载明:死者魏某、谭某乙是送检谭某丙的生物学父、母亲。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晚上九点左右,其在江南世家值班,小区的一个胖子来门口和我们摆龙门阵,接着小区有车来了,其就去指挥车了,隔了一会儿,其就看见了有个人在打另外一个人,其走进一看就是和其摆龙门阵的胖子在打另外一个男子,胖子打了另外一个男子两耳光,被打过的男子就想走,但是当时胖子不想让被打的男子离开并把他手臂抓住,但是过了一会儿被打的男子就从胖子手里奔脱了,然后胖子就出去追了。后来胖子晚上十点多回来,老杨问他为什么这么晚回来,胖子说将人追到河边去了,他报了警,警察来了的。并说那个人水性好,并告知他们如果有人来调查的话,要他们不要说打了这个人的。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小区内住的那个胖子即是郝某。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江南世家值班当天大约晚上21时左右,郝某来值班室摆龙门阵,突然看见一男子后,就追过去,两人说了什么之后,郝某就用手扇了对方那个男子一两耳光,并不准对方走,对方男的扯开郝某的手后往二里坪方向跑去,郝某就在后面追,过了一两个小时,郝某一个人回来了,其问郝某为什么追那个人,郝某说那个人是在北山乡政府上班,到处差人钱,差他的钱也一直没还,这次碰到了就想找他还钱,结果追到河边,那个人就往河中间走,开始水还比较浅,越往中间走就越深,并说在河边看了那个男子半个小时左右,后面看见魏某就只有一个头,再后面就看不到人了,郝某还说他报警了,并告知他们如果有人来调查的话,要他们不要说打了这个人的。

  (3)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4日S坪派出所打电话问其魏某是否在家,其当时回答魏某不在他家,其以为是骗子电话,又打电话过去骂了对方,间隔一天后,其去S坪派出所,派出所说魏某去河里面了,一直找不到人,其本人知道魏某欠郝某钱的事情,郝某因为向魏某收钱的事情找过其两次,其儿子以前向其讲过欠郝某的钱,但是在借钱的时候是扣了利息的,具体扣了多少不清楚。第二次就是2014年11月18日郝某邀约多人一直跟踪其找其收账。

  (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魏某是其外侄,春节初八其过生,魏某和单位驾驶员张某某来其家里吃饭,其喝了酒在沙发睡着了,第二天听魏某的父亲说魏某不见了。2014年期间,其听说魏某在外面差钱,还借给魏某一些钱叫他去把外面的欠账还了,其不知道在外面还差钱。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北山乡政府副乡长,其分管计生部门内有一名工作人员已有半个月没有来上班,其从唐乡长那里知道魏某和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其了解魏某经常找别人借钱,其不知道魏某借钱的目的,其只知道魏某欠三、四个人的钱,具体欠郝某多少钱,不是很清楚。

  (6)证人唐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其见到过郝某到乡政府来找魏某收钱,听说魏某和郝某认识是因为杜某的引荐。并证实2015年3月23日晚上,郝某给其打电话说把魏某抓住了,但是魏某跑到河里去了,郝某问其怎么办,其告诉郝某,一个是第二天白天把魏某送到我们乡政府来,我们政府出面做工作,让他尽快还钱,二就是他自己找魏某收钱,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一定不能整出事情来。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几年前,乡下一个学生被淹死了,郝某也曾参与救人。

  (8)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Z乡中心校校长,几年前,有一名学生落水,当地政府的郝某和社会人员以及4名水性较好的老师一起救人,其了解郝某的水性是比较好的。

  (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表哥郝某2015年3月23日打电话给其,叫其拿个电筒到S坪加油站河边,其到后,看见郝某站在河边的菜地边,郝某没有下水,对其说“你看,欠我钱那个人在河水中间”,其叫魏某上岸,魏某说,“你把电筒给我射起,我看看边上有没石头”,然后其就给他射起指引,当时河水淹至魏某腰部,但是魏某反而往河对岸走去,其看到河水往魏某胸口漫过去了,其就不敢再照射了,还问魏某“你为什么往前走?”魏某没有回答其,郝某担心出意外,称自己来报警,叫其到河对面去看到起,其就到河对面进行寻找,因为夜色太深,其寻找不到魏某是否上岸,其没听到郝某与魏某争吵,魏某也没有呼救。其在此期间,还问郝某为啥不去河边拉魏某上来,郝某回答“我感冒好几天了。”

  (10)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当天出警到达现场后,没有看见魏某,2015年3月23日当天魏某也没有到过派出所。

  郝某第一次笔录供述:其是D市T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其通过水务局办公室主任杜某引荐给被害人魏某借了3万元人民币,多次催债一直未还,在2015年3月23日晚上10点多,其在江南世家门口遇到被害人魏某,为找被害人收钱,其拉住被害人魏某肩膀上的衣服,要求被害人还钱,被害人挣脱其抓住他的手,就往外跑,其就去追,魏某往S坪加油站附近小路上跑,其去追,到了河边魏某就没有跑,而是大步走,其一直跟着他,魏某看没有很好的方法摆脱其,没有脱鞋便往河中间走去,其没有下水,站在岸边叫魏某先上岸,魏某一直不肯上岸,其感觉魏某想逃跑,但是其不想下水去追,其就打电话报警,魏某听到了其报警,慢慢的就移到了靠近对岸的深水区,因为夜色深,其看不到魏某,其不知道魏某是否上岸,也不知道魏某是否被水冲走,其没听到任何呼救声音。其本人会游泳,魏某是自己走向河水的,其本人的鞋子和裤子都是干的,其本人没有进入河水中。

  第二次笔录供述:魏某是2013年8月19日向其借的钱,2014年上半年,其见对方还没有还钱,其就到北山乡政府去找魏某,其去找了魏某几次,魏某的领导为此专门给他批假三天,让魏某处理好与其之间的债务纠纷,魏某父亲知情后,把魏某训斥了一道,魏某的父亲承诺代他还钱,每月还其一万,三个月内还其三万元,当时没有签书面协议,但是一个月后,魏某父亲说他没有钱,要其还是找魏某要钱。然后其就继续给魏某打电话,但是魏某电线年冬天的时候,其和其老表朱某某、其同学鲁某某在D区南大街去跟踪魏某的父亲,希望借此找到魏某,但是终究是没找到魏某。

  第三次笔录供述:其追魏某至S坪加油站河边后,魏某走到河里去了,其叫他不要跑,其本人没有下水,其还提醒魏某那边水深,但是魏某没有听其的,其就给魏某领导北山唐乡长打电话说其找到了魏某,但是魏某在河里面不上岸,唐乡长就说“你把魏某捉到起明天送到乡政府来。”在河水掩到魏某的小腿处时,其给郑某某打电话说“郑哥,我以前有个债主差我3万元钱,我就把他跟到起,但是对方跑到河里去不上来了。”郑某某让其报警,说“如果对方淹死了其还走不脱”然后其就给水上派出所的陈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陈某某也叫其报警,于是其就报了警,其看见河水最深的时候淹到了他的胸口处,但是魏某还是在继续往河对岸走,因为天黑,再远点其就看不见魏某了,后来派出所的警察来了用手电筒照对方也没有看见魏某,其就被带出所了。在最开始抓魏某肩膀的时候魏某想跑,其一拉魏某的肩膀其的拳头碰到了魏某的下巴的,过程中没有威胁过魏某,只是叫魏某找个地方把事情说清楚,其本人也不清楚魏某是否会游泳。

  第四次笔录供述:其在抓魏某肩膀的时候魏某一直挣脱,其的手打在了魏某的脸部,因为杜某的关系,其借钱给魏某没有收任何利息,其是给唐乡长、郑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打过电话后,朱茂森赶到现场后,魏某往河中间走,其才报的警。因为感冒并且水性不是很好,加上认为水不深便没有下水去拉魏某。并曾经叫朋友一起跟踪魏某的父亲想通过魏某的父亲找到魏某。

  第五次笔录供述:在江南世家碰见魏某,想让魏某还钱,其就抓住了魏某,魏某一直挣扎,挣扎过程中其可能碰到了魏某的头或者脸。当时小区两名保安应该看到了他们两人。其一直守到魏某不走的原因是因为怕魏某跑了,不还钱。其给郑启世、陈某某打电话,一是因为怕魏某游泳跑了,二是怕魏某淹死了,因为其知道河中间有一条很深的沟,乱石头也比较多,但是自己人不舒服,就没有下水去拉魏某,所以就电话咨询郑启世、陈某某,他们都建议报警,其叫表弟朱某某去对岸拦魏某也是因为怕魏某游泳跑了。

  第六次笔录供述:魏某站在水浅的地方时,其没放弃追魏某还钱,其与站在水里的魏某僵持了大概半个小时,待其表弟朱某某到达现场后,魏某就往河中间移动,在魏某往河中间移动时,其依旧是觉得有点危险,所以咨询了有关人员后报的警。知道魏某不上岸的原因是因为其站在岸边,魏某为了躲债,所以不上岸。

  第七次笔录供述:在抓魏某肩膀的时候,无意间碰到了他下巴,没有动手打耳光。到达河边后,一直在喊魏某上岸,但是魏某往对面走去,这样一个时间段其意识到了危险,所以就报警了。

  第八次笔录供述:在河边守魏某的时间里,没有打骂和威胁魏某。也没发生抓扯。知道河中间有一条沟比较深,两边是干的,踩水也可能过得去,但不清楚魏某的水性,发现魏某往河中间走,意识到可能会出现危险,没有离开,是因为害怕魏某出事了自己走不脱,也害怕魏某从对岸离开。没有在魏某下河的时候就打电话报警是因为魏某一直站在河边上,没有往前走,以为一会儿他会上来,不下去拉他是因为自己身体不舒服。

  2015年3月31日D市公安局D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通过对D区南外镇S坪渡口与S坪街道办事处之间州河段进行现场勘验后,出具现场勘验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现场地点位于S省D市D区南外镇,该镇地处D市南郊,州河南岸,中心现场在南外镇S坪街道办事处北侧河边,河床宽为8.5米至22.2米不等,西侧咯窄、东侧略宽,河床表面有石块及新鲜泥土,在河床北端与河水之间有约0.5米至23米不等的退水区。

  1.D市公安局D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DS公物鉴法医字【2015】031号鉴定报告

  魏某的死亡原因符合生前入水致溺水死亡,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2015年3月31日有7天左右,距最后一餐为2—3时”。鉴别判定人员出庭说明的情况是:因尸体已经属于腐败尸体,其鉴定死亡时间不能精确到小时。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于2013年8月19日借给被害人魏某3万块钱,约定2014年1月底还清,还款期满后经催收,魏某不还款。2015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在D区南外镇江南世家小区大门口时,看见魏某经过,便上前抓住魏某向其索要欠款,并打了魏某两耳光,魏某称第二天还,并欲离开,郝某不同意,不准魏某离开,魏某挣脱后逃走,郝某立即随后追赶,追赶至D区S坪街道S坪加油站下边的洲河岸边,被告人郝某仍然紧追不放,并对魏某说:“你不要走,你走到哪里,我跟到哪里,反正这个事情要解决”。被害人没有回答,沿河边走了约200米后便走入河水中,被告人郝某不清楚被害人是否会游泳,明知被害人魏某在河中有溺死的危险,仍然守在岸边,不准魏某单独离开,并叫其表弟朱某某送来手电筒。朱某某到达现场后与郝某一起劝说魏某上岸,但魏某却向河对岸走去,被告人叫朱某某开车到对岸去,防止魏某上岸单独逃走,但朱某某到对岸未曾发现魏某,当晚22:29、22:40、23:01被告人郝某分别给魏某工作的单位所在乡镇的乡长唐某某、被告人郝某认识的警察郑某某、程某某打电话咨询怎么样处理此事,该两名警察均建议其报警。直至23:03分,被告人看见河水淹至魏某的颈部,才电话报警称有人跳进河里了,民警到达现场后,没有在河水中发现魏某,报请消防部门搜救,消防部门搜救后未能发现魏某踪迹。2015年3月30日,在下游4.8公里处,发现被害人魏某尸体,经鉴定,魏某的死亡原因符合生前入水致溺水死亡,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2015年3月31日有7天左右,距最后一餐为2—3小时。

  三、讨论问题处理案件事实→寻找刑法规范→选择审查框架→拟定审查清单→开展涵摄分析→得出结论

  1.郝某有无危害行为?作为还是不作为?如果是不作为,其作为义务来源及作为义务详细的细节内容是什么(包括但不限于应为何种具体行为、行为到何种程度)?

  2.魏某死亡风险系自陷风险抑或是郝某创设(追赶所致抑或是不救助创设)?或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讨论,魏某的死亡是否可归因、归责于郝某的行为?

  本案中初春深夜,被害人为了躲避偿还行为人的债务,在并不紧迫的追赶中,自行选择进入河水,行为人劝说无效选择报警,被害人反而进入深水区,后没入河道中因捞河沙作业形成的深水坑,警察及消防中队来到河岸经两小时查找未发现被害人落水,均怀疑被害人已经淌水过河离去,被害人属于自陷风险,应自我答责。行为人虽有追赶,但其追赶并未超出通常索债行为,其追索债务行为符合常情常理,不属于创设风险的行为;行为人见被害人入水,劝说、报警等行为亦属于常态的作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见死不救(被害人处于生命紧迫危险能下水救助而不救助)。行为人在专业力量介入之后尚不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宜要求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因此排除过失,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既无危害行为,亦无罪过,死亡结果应归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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