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某服装厂在无商标持有人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托付授权出产合同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中旬由福建泉州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助其购买服装原资料、印有“青岛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字样的水洗标、印有“名人海”字样的吊牌、印有“”注册商标的干燥剂、服装上印有“”注册商标的主标,当事人运用上述资料,加工成御寒服150余件。
查看进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坐落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某服装厂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当事人涉嫌无托付授权出产合同出产带有“双星”注册商标的御寒服。
确定成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本案是维护知名商标、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事例。经过对侵权人的查看和处理,有用阻止了商标侵略权力的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相似案子的查看和处理具有学习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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