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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虚假宣传使用医疗用语 天津两企业被处罚

来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4-09-11 19:57:17

  日前,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至蒂堂(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至蒂堂(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在互联网化妆品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被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3200元;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且因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被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6000元。

  2019年8月8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对至蒂堂(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中开设的网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对“硅藻土硅藻泥面膜清洁补水滋养源头厂家OEM面膜代加工-粉色”产品的功效介绍中有“美白”字样。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主要是做化妆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中有自己的网店,网店名称为至蒂堂(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在宣传“硅藻土硅藻泥面膜清洁补水滋养源头厂家OEM面膜代加工-粉色”产品的网页中“功效”一栏标有“美白”字样。当事人计划委托天津美之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硅藻土硅藻泥面膜清洁补水滋养源头厂家OEM面膜代加工-粉色”产品,天津美之路化妆品有限公司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津妆20160036),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上述面膜未实际生产,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外包装还未设计。上述面膜的宣传图片是由当事人提供的,宣传语和图片资料是由当事人雇佣的设计师张阳设计并于2019年7月上传到阿里巴巴平台中当事人的网店上。当事人与张阳签订了《委托设计和推广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期限1年,广告设计及编辑费用为800元。

  1、2019年8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19年8月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硅藻土硅藻泥面膜清洁补水滋养源头厂家OEM面膜代加工-粉色”产品的网页中“功效”一栏标有“美白”字样的事实;

  3、2019年8月13日,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至蒂堂(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中的网站截屏,当事人现场确认照片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硅藻土硅藻泥面膜清洁补水滋养源头厂家OEM面膜代加工-粉色”产品的网页中“功效”一栏标有“美白”字样的事实;

  4、2019年8月16日,由当事人雇佣的设计师张阳提供的《委托设计和推广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硅藻土硅藻泥面膜清洁补水滋养源头厂家OEM面膜代加工-粉色”产品的广告费用;

  5、2019年8月16日,兼职设计师张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张阳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证明至蒂堂(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张阳设计“硅藻土硅藻泥面膜清洁补水滋养源头厂家OEM面膜代加工-粉色”产品宣传广告的事实。

  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19〕17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无异议。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及2013年12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当事人在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情况下,在阿里巴巴平台中的网店对“硅藻土硅藻泥面膜清洁补水滋养源头厂家OEM面膜代加工-粉色”产品的功效进行“美白”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3200元。

  2019年6月5日,执法人员接投诉,通过投诉人提供的阿里巴巴货品快照网址发现,2019年6月4日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上销售的一款眼霜的宣传语有“增强眼周肌肤血液循环”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是做纳米粉体及衍生制品、生物离子活化液的销售。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有自己的网店,网店名称为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眼霜的网页宣传字样是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宣传语和图片资料,委托兼职图文设计咸虹伊对宣传语的字样、大小和图片的大小、颜色进行修饰,设计完成的广告于2019年6月4日在网店发布。当事人与咸虹伊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产品为“深层修护亮眸眼霜”,即为上述眼霜,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1日,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广告设计费用为1200元。

  另,2019年6月4日当晚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周士芬发现“深层修护亮眸眼霜”网页宣传语问题,并与咸虹伊利用微信沟通更改“深层修护亮眸眼霜”宣传语。

  1、2019年6月6日,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周士芬(以下简称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4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2、2019年6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2019年7月9日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6页,证明2019年6月4日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层修护亮眸眼霜”进行“增强眼周肌肤血液循环”宣传的事实;

  3、2019年7月9日,被委托人提供的《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收条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深层修护亮眸眼霜”的宣传广告费用;

  4、经被委托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交易快照截屏2张,证明2019年6月4日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层修护亮眸眼霜”进行“增强眼周肌肤血液循环”宣传的事实;

  5、2019年7月9日,兼职图文设计咸虹伊提供的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咸虹伊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证明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咸虹伊设计“深层修护亮眸眼霜”网页宣传广告的事实;

  6、2019年6月6日,经被委托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截屏1张,证明当事人已将“增强眼周肌肤血液循环”字样从“深层修护亮眸眼霜”的网页中去除的事实;

  7、被委托人确认的其与咸虹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与咸虹伊沟通更改“深层修护亮眸眼霜”宣传语的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19〕19号),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的网店对“深层修护亮眸眼霜”进行“增强眼周肌肤血液循环”的宣传,而对此没办法提供佐证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使用医疗用语发布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8年2月5日因在互联网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被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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